此篇文章成功发表于《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03期,发表的栏目是: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笔者通过阅读后,觉得很有借鉴和学习价值,故将全文摘录如下,希望投稿此刊物的作者,要多多品味和推敲,这样才能写出适合的论文,然后顺利投稿此刊物。
题目:论黑格尔教育的目的与内容
一、教育的目的
关于教育目的的问题就是要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在古希腊柏拉图那里是培养好的公民,好人和好公民是合一的;亚里士多德则并不完全赞同好人与好公民是合一的观点。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还没有完全分离。现代国家,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产生分离,这就产生了如何使私人道德与公共道德相协调的问题,即培养好的公民的问题。黑格尔说:“一个父亲问:‘要在伦理上教育孩子,用什么方法最好’?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人曾答说(其他人也会作出同样的答复):使他成为一个具有良好法律的国家的公民。”因为人的本质在伦理实体中,国家是最高的伦理实体,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基本的保障,人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活动才能使人人符合法,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黑格尔在这里提出的是良好的法律,那么,显然他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首先是要有良好的法律,法律是人为的因素,一旦建立起来每个人就必须遵守,这也是符合经济社会规律的。因此,人只有在国家这个最高的伦理实体中才能实现自己的真正自由。
“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个人的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伦理不会因为个人的存亡而改变。国家是一种精神性实体,个人只有在伦理中才能找到自己的永恒,伦理是永恒的正义,个人的存在与消失不会影响伦理实体,所以说个人在国家面前是比较渺小的。
黑格尔赞成整体主义的国家观。黑格尔认为:“伦理的东西不象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的、现实的。精神具有现实性,现实性的偶性是个人。因此,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他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黑格尔认为伦理是现实的东西,具有强烈的现实性,而个人只是偶性的东西,伦理具有普遍的精神。黑格尔所追求的东西就是必然。他认为个人和伦理就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实体具有必然性,所以说国家这个伦理实体高于个人。从这个逻辑出发,黑格尔反对自由主义式的、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原子式个人主义,认为应该从国家这个实体出发进行讨论,个人原子式的讨论个人和伦理的关系只能是“集合并列”,不具有精神的特性,而精神追求的是必然性的东西,具有实体必然性,所以,黑格尔反对自由主义原子式的个人权利为先的原则,而赞成整体主义的国家观。
黑格尔一方面从个人的角度上讲,希望人能获得自由、获得解放,另一方面又从国家的角度上讲,不希望国家、社会失序,害怕革命,这显示出他作为资产阶级既希望社会进步的同时又希望能使人获得自由的理想,但是由于他的阶级局限性,不能从现实的人出发,导致他的教育理想虽然深刻,但却不能实现的结局。黑格尔的个人服从国家的理论符合他的逻辑思路,从个人的个别性到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再到国家的普遍性。
“在教育的目的性问题上,黑格尔表现出保守主义。”既得利益者大都倾向于保守,希望维持社会的现状,以便更好地获得自身的利益,而被统治者则倾向于激进,希望社会发生改变,希望改革或者革命,以便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何调节既得利益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利益,是社会的一个难题,这既要维持社会的稳定,又要增进各阶层的利益。黑格尔的教育思想是要求每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追求个人的自由,把人塑造成符合国家这个伦理实体的普遍精神的合格公民,这种思想对我们解决当前社会中存在的道德迷失问题有很大的启示。
二、教育的内容
为了适应教育的个人、社会和国家的目的,黑格尔把教育的内容主要放在了培养人的能力上。在家庭中要学会服从纪律和遵守伦理道德;在市民社会中要懂得权利和义务、处理个人和群体的关系;在国家中要做一个遵守良好法律的公民,从而可以调节好个人自由和国家至上之间的关系。黑格尔的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伦理教育和培养纪律服从感
黑格尔认为人的本质就在伦理实体中,就是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个体只有作为伦理实体的成员,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和解放。”教育学就是让人符合伦理的艺术,所以说:“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纪律,它的涵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在教育中首先要培养孩子去遵守纪律,去除子女的自我意志,去除感性和本性的东西,去除自然性,达到理性的、普遍的、精神的自由状态。“从家庭关系说,对他们所施教育的肯定目的在于,灌输伦理原则,而这些原则是采取直接的、还没有对立面的感觉的那种形式,这样,他们的心情就有了伦理生活的基础,而在爱、信任和服从中度过他的生活的第一个阶段。”在市民社会中,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系,就必须使人不能仅仅是经济人,而要让人成为具有伦理精神的人,培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观,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国家中培养具有伦理精神的、遵守良好法律的公民。
(二)实践教育
“通过劳动的实践教育首先在于使做事的需要和一般的勤劳习惯自然地产生;其次,在于限制人的活动,即一方面使其活动适应物质的性质,另一方面,而且是主要的,使能适应别人的任性;最后,在于通过这种训练而产生客观活动的习惯和普遍有效的技能的习惯。”黑格尔实践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的客观活动的习惯和普遍有效的技能的习惯,使习惯自然产生内化到人的意识当中。黑格尔已经认识到劳动在人的教育中的作用,劳动的实践教育实际上就是人从自在状态到自在自为状态的发展过程。“人的自由存在离不开自身的劳动能力”,[4]首先是“勤劳习惯地自然产生”,是人在习惯行为上是自在的状态,如果没有意识到这种习惯的意义,只不过像中国古语中所说的“照着葫芦画瓢”;第二种状态就是能够发现事物的性质,并且通过自己的活动知道自己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自我意识只有在和他人的沟通中才能实现,所以要能“适应别人的习惯”,在这里,人的自我意识具有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状态,这就是人的自为状态;最后,通过实践劳动的训练,人不但意识到自己是自然的人,而且是自为存在的人,具有自我意识,“只有够得上称为熟练的工人,才能制造应被制造出的物件来,而且在他的主观活动中找不到任何违反目的的地方。”这就是说,他的所做和他的所思能达到和谐一致,使习惯内化到人的意识之中,从而达到自在自为的自由状态,具有了普遍有效性。
(三)理论教育
“理论教育是在多种多样有兴趣的规定和对象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仅在于获得各种各样的观念和知识,而且在于使思想灵活敏捷,能从一个观念过渡到另一个观念,以及把握复杂的和普遍的关系等等。这是一般的理智教育,从而也是语文教育。”理论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获得观念和知识的同时,主要是使人的思想灵敏,懂得观念之间的过渡,能把握复杂和普遍的关系。黑格尔认为,理论教育只是一般的理智教育,即语文教育。当然,黑格尔所说的理论教育并不仅仅指的是语文教育,还包括学校里的一些文化知识教育,以此来锻炼人的思维,使人的思维活动符合精神本性和理性目的。
在实践和理论的态度上,黑格尔认为实践和理论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他说:“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其中之意既包含了理论来自于实践的意思,这里体现了黑格尔的实践教育高于理论教育的思想,虽然这两者都是在人的意识中的行动。内化和外化的过程,理论教育观念的过渡可以通过劳动的实践教育,把观念内化到人的内心之中,适应物质的性质,同时也能适应人的人性在客观训练中形成习惯。
“思维和意志的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就像黑格尔把意志和自由比喻成物体和重量一样,两者是统一的,黑格尔在这里把理论和实践比喻成思维和意志,两者不能分离,理论是特殊的实践,实践是特殊的理论。这体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理论。局限在于,他所说的实践不是现实社会中的实践,而是精神思维中的实践,“实践的态度从思维即从自我自身开始。”实践应该是现实的人在现实的生活中的实践。
(四)宗教教育
宗教是教育和思想的手段。“宗教如同认识和科学一样,以具有不同于国家的独特形式为其原则,因此,它们出现在国家中,一方面,是作为教育和思想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
它们本质上是自身目的。”宗教以国家的形式为原则,作为国家主义的黑格尔把宗教看作为是为国家服务,同时宗教也以自身为目的,宗教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宗教能意识到不变的东西、最高的自由和满足。在这里黑格尔肯定了宗教对民众教育的作用,实际上是说宗教可以为国家的秩序稳定服务,维护的是国家的利益,这是宗教的积极作用。
宗教也有消极的一面,黑格尔反对以宗教的形式来反对国家,尤其是“宗教狂热,它象政治狂热一样,排斥一切国家设施和法律秩序,认为它们是一些界限,拘束着内心生活和不适合心情的无限性的,同时它排斥私有制、婚姻、市民社会中的关系和劳动以及其他等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使用宗教来进行教育,要掌握一个合理的度,要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宗教,宗教既有积极地一面,能教育民众明白有所信仰、服从伦理的法则,但是也有消极的一面,即宗教狂热,故而应该合理地运用好宗教这个教育工具。
总的来说,黑格尔关于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国家公民,理论依据是国家这个伦理高于个人,个人只有在伦理之中才能实现自己成为人的可能。黑格尔在这里看到了人的社会属性。在教育的内容上要进行伦理教育,并培养人的纪律服从感,达到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统一,同时黑格尔也注意到了宗教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程广安.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教育观批判[J].江苏社会科学,2007,(2).
[3]柳谦.教育与人的伦理本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教育思想探析[J].学术论坛,2007,(7).
[4]高兆明.自由视域中的教育———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教育思想研究[J].中国德育,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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