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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28 文章来源:作者投稿 分类:学报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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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对归纳和演绎的质疑

作者:林海燕

全文:

无论是传统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都认为,所谓归纳就是从个别或特殊知识中抽象概括出一般性知识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自培根提出以来,就被广泛地应用于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科学研究之中,为人类知识体系的完备和社会文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发展进程也被理所当然地当作了获得真理的科学方法。但是归纳本身却包含着从个别前提到一般结论的多和一的跳跃性差别,这里我们主要从量和质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从量的规定性来看,个别的多是指作为归纳前提的个别在量上的多数性,而一般的一则是指作为归纳结论的一在量上的唯一性。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的万事万物其存在都是个别的,没有任何一个有权利取代另外一个而存在,并且它们的自然数量通常也是难以计数的。我们总是带着某种目的对众多的个别进行考察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能动地抽象概括出它们共同具有的、反复出现的部分即一般。可以看出,这里获得一般知识的归纳大致具有两种形式:完全归纳和不完全归纳。完全归纳因其对全部个别前提的考察而在形式上获得保证一般结论为真的合法性,而不完全归纳就因著名的“休漠问题”的纠缠显得似乎没有那么幸运了,个别前提的无限之多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一般结论的假说性质。完全归纳形式上的完满在保证一般为真的同时也把一般推向了教条化的死胡同,等待它的将是被写进书本束之高阁,因为它在指导我们思想的同时却也带来了更多的偏见,而不完全归纳则以其特有的形式给予了我们科学和真理,同时也夹带了太多的天才寓言和逻辑胡说,可谓是“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由此可见,从个别的多到一般的一的量的跳跃无论是以哪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思维进程本都包含着一种逻辑上的断裂,这种从多到一的断裂只有通过人的非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加以弥补和融通。

其次从质的规定性来看,个别的多是指作为归纳前提的个别在质上的多样性,而一般的一则是指作为归纳结论的一在质上的同一性。世界上的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其独特的本质规定和运动形式,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社会领域都无一例外。那么,作为归纳前提的个别也必然因其量的多而在质上表现得千差万别,而归纳恰恰要在这众多的千差万别的前提中确定自己的逻辑起点。问题不在于确定任务,而在于如何展开。通常我们会带着自己的主观目的和价值取向来逐个分析和考察个别,并且习惯性地把那些由所有个别共同具有的、反复出现的部分称之为一般,然而这里的一般却不具有自身为真的合法性证明。首先所有个别的共同部分并不一定就是所有个别的共同本质,即一般,它极有可能是所有个别的非本质因素的表面化雷同,归纳自身没有充分的根据对之加以证明;其次如果恰好所有个别的共同部分是所有个别的共同本质,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一个个别怎么会具有和其它个别同样的本质呢?因为世界万物的存在都是个别的,每一事物正是以其独特的本质规定而与其它事物相区别。如此看来,归纳并没有使我们把握到关于所有个别的一般,因为它们各自的本质本就各不相同,我们所获得的所谓一般仅仅有可能是所有个别的非本质部分。那么,这种从个别的多到一般的一的质的跳跃看似获得了一般的真理,实则导致了虚无的假象。

在考察了归纳所蕴涵的逻辑矛盾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演绎是不是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和归纳相反,通常认为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性知识中推导关于个别或特殊的知识的思维方法。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来,演绎一直被视为绝对正确的获得真理的推理方法,尤其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结论的三段论经典更是被看作理性精神的完美逻辑表达。然而和归纳相似的是,演绎同样包含着从一般到个别的跳跃性差别,我们主要从作为演绎前提的一般的来源和它的所属性两个方面来加以考察:

首先从来源来看,作为演绎前提的一般在其进行推理之前并没有对自身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也就是说一般还处于假说阶段,并不具有先天必然的真理性。如果认为这个一般是来自于先前的对个别的归纳,那么很显然归纳因其自身的逻辑断裂不可能保证结论的逻辑真值,而只是对部分个别的一般假说或所有个别的虚假抽象,这种一般的真理性在我们看来只能通过对个别的考察加以证伪,但却永远无法给予证实。而反映在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进程中,与其说给我们带来了关于个别的新知识,倒不如说是以演绎的形式对归纳结论的真理性给予了一次新的证明,最终结果也会使演绎沦为归纳的辅助论证手段,从而丧失其自身作为思维方法的相对独立性。由此可见,演绎前提的真理性不能来自归纳,那么自然就会认为它来自于上帝或者人的先天自我意识,这种对前提真理性的先验设定固然能够保证演绎推理的顺利进行,也由此可以获得关于个别的新知识,进而能够对人类知识系统的完备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可是先验设定本身的假设性最终必然会把人的思维引向神秘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的不归之路。因此对演绎推理来说,其前提的真理性如果不能得到先行证明,那么以此为开端的整个演绎过程就始终会是一种逻辑游戏和虚无推理。

其次从所属性来看,作为演绎前提的一般不可能是完全游离于所有个别之外的,必然是这些或那些个别的概括与归纳,也就是说,一般是属于个别的一般。那么根据完全归纳和不完全归纳,这个一般要么属于所有个别,要么属于部分个别。如果一般是对所有个别进行归纳的逻辑结论,即在归纳的思维进程中所有的个别均在考察的范围之内,那么这时的一般就因其对个别前提的完全考察而具有形式上的真理自明性,但与此同时,也使得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变得毫无意义,纯粹是一种逻辑学的重言反复。如果一般是对部分个别进行归纳的逻辑结论,那么我们在悬置其真理或然性的同时,着重来考察这个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从对完全归纳的分析可以看出,从一般到那个得出一般的个别的演绎已经变得不必要,而只剩下从一般到新的个别的逻辑演绎任务。可是这个新的个别具有和那些为一般所统摄的个别相同的本质规定吗?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就会陷入前面所提到的重言反复,而否定回答不但直接否定了演绎结论的正确性,而且也间接地使演绎推理庸俗化为一般到个别的简单类比。由此可见,作为演绎前提的一般无论属于所有个别还是属于部分个别,都不能先天必然地得出关于个别的知识,整个演绎推理进程本身的规律性也在瞬间变得荡然无存。

通过以上对归纳和演绎的粗略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无论是归纳还是演绎,都存在着一般和个别的逻辑关系断裂,或者说是一种跳跃性差别,这种断裂和差别仅仅通过归纳和演绎的相互循环论证是无法跨越的。当然我们考察的目的并不是要走向归纳和演绎的绝对虚无主义,而是旨在指出在归纳和演绎的推理进程中仅仅依靠逻辑本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在一般和个别之间并不具有逻辑上的自恰性。我们在进行归纳和演绎逻辑思维时还需要运用非逻辑思维,诸如灵感、想象、直觉等等,这些非逻辑思维不但能弥补逻辑思维的不足,而且还能够帮助我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大胆地去尝试新的领域、预测新的理论,不至于使我们的思维在已有的旧知识当中绕来绕去、徘徊不前。因此,我们惟有把逻辑思维和非逻辑思维综合起来才能解决归纳和演绎自身所存在的逻辑矛盾。

参考文献

[1]辩证逻辑纲要编写组.辩证逻辑纲要[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
[2]张世珊.辨证逻辑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
[3]许明春.从归纳问题到演绎问题[J].常州工学院学报,2003,(1).『学报论文发表http://www.xuebaotougao.com/』
[4]学报投稿网http://www.xuebaotougao.com/.2013-11-28
[5]赵显明.试论证伪主义对传统演绎方法和归纳方法的批判[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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